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一開始,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繼承人可以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受遺贈人也可以向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索取遺贈的財產。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沒有死亡前是一種客觀上可能得到的權利。這種期待權具有不穩定性,可能因為某種原因喪失或者被剝奪。只有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繼承權才從不確定狀態轉化成現實可行的狀態。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情況。生理死亡的時間以戶籍登記的死亡時間為準,無戶籍登記的以醫院的死亡證書為準,兩者矛盾的以醫院的死亡證書為準;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決宣告之日為失蹤人的死亡日期。
案例:趙先生是某建筑公司總經理,收入頗豐,經常以財物接濟他人。其子不學無術,常與趙先生發生爭執。在一次爭執后,趙先生的兒子以自己是趙先生合法繼承人,趙先生將財物隨意贈給他人侵犯其權利為由,將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其實現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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