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涉臺遺產繼承公證
1、無論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陸或在臺灣,其遺產(動產和不動產)在大陸,遺產繼承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臺灣的遺產(動產和不動產),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以證明在大陸的繼承人與在臺灣的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如果大陸的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親屬關系證明應統一由一個公證處辦理。
3、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
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代理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4、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
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委托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5、辦理繼承在臺遺產,繼承人需向公證處提供:被繼承人的臺灣身份證件;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與繼承人聯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
二、臺灣方面關于繼承在臺遺產的有關規定
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其繼承權。若繼承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者,其繼承表示的期限為四年。
2、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人;如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人,歸屬臺灣地區后順序的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3、遺產中有不動產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若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不能繼承,于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4、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的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6、由大陸地區繼承的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如其繼承權被侵害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請求回復。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為2年;自繼承開始時起為10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已提離職,領導還是施壓工作違法嗎
2021-03-23公司股份是否應當作為婚前財產進行分割?
2021-02-03個人可以債務重組嗎
2021-02-19無限連帶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2020-11-13小區內晚上修路可以投訴嗎
2021-01-23單位集資建房指標轉讓協議是什么
2021-02-19解除競業限制是勞動仲裁嗎
2020-11-18銀行不按勞務合同履行工作怎么辦
2021-02-28進出口貨運保險投保的基本內容
2020-11-15保險合同為什么會終止
2020-12-01保險合同的補償性要如何體現
2021-03-09保險人傷事故處理流程
2020-11-18放火燒車保險賠嗎
2020-12-20單方解除再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13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有哪些好處
2021-01-29保險法調整范圍有哪些
2021-03-03保險的意義是什么
2021-01-10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年限是多久
2021-02-12簽訂個人承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1-02-25承包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