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放棄繼承又涉及轉繼承,法律又是如何規范的呢?當事人是否要是否寫一份放棄繼承聲明并在該聲明中寫明父親應當繼承的份額歸小姑所有,以此聲明作為將遺產份額轉由小姑繼承的依據?
律霸網小編解答:
這關于繼承權放棄和繼承份額處分的問題:
首先,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人放棄繼承就是不參加繼承法律關系,不能取得遺產,不享有相應份額的遺產的所有權,也就不能將該遺產份額轉贈給他人。因此,您的父親一旦聲明放棄繼承,則不能作為遺產的共有人參與遺產分配,也就無權對遺產進行轉贈。
其次,繼承人想放棄自己應得的繼承份額并將此份額轉由其他人繼承,這屬于對放棄繼承附加了條件。我國《繼承法》沒有對放棄繼承能否附加條件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依照民法一般原理,只有財產的所有權人才能對財產進行相應處分,當事人只有先繼承遺產,才能將繼承所得的遺產贈給您的小姑。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先參與繼承,在依法繼承遺產后,再對相應財產進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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