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開始的時間。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
公民自然死亡的時間,一般以我國醫學上公認的標準和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時間為準,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決的死亡的時間。依法院宣告或判決執行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③準確認定繼承開始時間的重要性。
A、能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
B、能確定繼承人的范圍及他們各自取得遺產份額的多少;
C、便于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
D、能確定遺囑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難以確定怎么辦?
按我國《繼承法若干意見》第2條的規定:“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2、遺產的處理和分配的步驟
(1)析產,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A、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B、債務清償原則
a.限定清償原則
b.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c.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d.遺產已被分割后,債務仍應當清償
e.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3)遺產的分割
A、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B、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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