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如果構成上述兩種情況,會直接喪失繼承權。
(三)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后兩種情況都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會導致喪失繼承權,至于何為“嚴重”只能根據具體的案情綜合判斷了。
以上明確的是繼承權的喪失,這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另外,繼承是一種權利,如果繼承人愿意,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放棄繼承權需要有明確的表示或履行必要的手續: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要注意以下幾點:
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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