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否訂立遺囑自由確定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
可以。《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這個任意處分,不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而不依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確定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而不必按法定繼承份額的規定。
應注意的是《繼承法》對遺囑繼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規定,如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為了保護繼承人中那些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以免他們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也無形中加重了社會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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