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刑事責任】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1、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2、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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