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人的范圍確定。有關利害關系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是決定利害關系人是否有權成為繼承人的依據。只有在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有法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的人才能成為繼承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與被繼承人解除身份關系(如與被繼承人離婚、與被繼承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則不能成為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參與繼承,但若在被繼承人遺囑中給與其一定財物的,則該繼承人可參與遺囑繼承,從而成為參與繼承的繼承人。
2、遺產的范圍確定。現代社會經濟交往日益頻繁,人們的財產也不斷發生變動。對被繼承人來說,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后不可能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因而其財產數量、種類等都固定下來,并成為繼承人繼承的對象。當然,遺產也可能發生毀損、滅失、孳息等,從而可能會影響遺產的范圍,但這屬于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等問題。
3、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繼承一開始,遺產的所有權便轉歸繼承人。繼承人為一人的,繼承人為單獨繼承,即取得遺產的單獨所有權,繼承人為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為各繼承人的共有財產。各繼承人可就該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占有。
4、遺囑效力的確定。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可以隨時設立、變更、撤銷,這就導致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矛盾。另外,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及內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這還涉及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無論是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還是欠缺有效要件,遺囑人均可進行補正,故遺囑的效力必須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能最終確定。
5、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根據繼承法的第八條規定,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間,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可見,繼承開始是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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