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惟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惟一合法繼承人。
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XX處留有的遺產”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遺產”。
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
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后,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然后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后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后,發給“遺產執管證”后,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后,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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