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被繼承人親屬。其范圍,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配偶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與其保持婚姻關系的人,即被繼承人的妻子或丈夫。
子女是指與被繼承人有最近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也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父母是子女的在血緣上最近的直系尊血親,對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但是子女被他人收養后,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即解除,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間,互相不再享有繼承權,父母的范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對繼子女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同時對生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
兄弟姐妹之間是血緣關系最近的旁系血親,其范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其中繼兄弟姐妹因扶養關系的存在而相互繼承遺產的,不影響兄弟姐妹繼承其親兄弟姐妹遺產的權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指被繼承人的二親等的直系尊血親。
在所有上述法定繼承人中,我國《婚姻法》又分別將其劃入不同的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方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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