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繼承問題屬于廣義上的權利轉讓的一種類型。在古代社會,身份關系是可以繼承的,而且,由于財產關系(權利)緊密依附于身份關系,所以,最原始意義上的繼承是身份法上的繼承。而在現代社會,情況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繼承一般只指財產的繼承,而不承認身份的繼承,人的身份僅僅變成了財產繼承的限定條件,可以繼承的對象排除了身份本身。可以說,不可轉讓(現代法承認財產繼承)性構成人身權法的金科玉律。當然,這是建立在財產權和人身權二元劃分基礎上的一個判斷。當出現一些特殊的權利類型——比如股權時,其性質很難直接歸屬于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就出現了問題:股權是否可以和股東資格一并依繼承的方式轉讓?
第二,企業形態中財產份額的可轉讓性分析
股份責任公司的自由轉讓模式。一般認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具有比較強的可轉讓性,這是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是資合公司,公司的信用不依賴公司股東個人的信用。從而,股東的資格可以隨著股權的轉讓而轉讓,即,擁有股份的人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就能夠行使公司股東的各項權利——主要是表決權,來表達自己的意愿。但是要注意,即使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自由也不是絕對的,比如,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和小股東的利益,具有一定職位或者“身份”的人——主要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是受限制的。而且,即使是不具有一定職位的人,在涉及一定份額的股份的轉讓的時候,法律也會對其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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