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股權的繼承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我國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類型,公司股東都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是股權繼承涉及的問題仍較一般股權轉讓復雜得多。我國股權繼承制度應緊緊圍繞一方面保護死亡股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特征,保護其他股東及公司健康發展的整體利益的原則,充分尊重公司章程及股東的意思表示,在股東沒有約定及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來設計。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三)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四)參照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繼承股權
由于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身份的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對股權的繼承可能會導致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對此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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