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周民初字第00392號
原告王X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XX,陜西省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寇X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XX,女,漢族,農民。
原告王XX與被告寇XX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衛、被告寇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訴稱,被告之父系我姐夫,其于2009年去世。我姐夫生前為了家庭生活借我現金2000元正,當時約定了利息,我姐夫生前留下的三間樓房由被告寇XX所得,我姐夫去世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時歸還我本金2000元及利息10800元,共計12800元。
被告寇XX辯稱,我父借錢的事情我不清楚。我的母親于1990年去世后,我父于1991年開始就一直和其后娶的老婆在戶縣余下共同生活,借錢之時沒有和我共同生活,其所借的錢也沒有用于我們的共同生活,另外,在1993年時,我和我父已經就家庭債務等問題達成了一份家事協議:在承包果園期間,我父的債務由其和妻子承擔。因此,我沒有義務歸還此款。
經審理查明,1995年11月,寇XX在原告王XX處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了借據一份:“今代北千戶王*林現金貳千元正;貸款人寇;農歷貸款時間1995年11月開始計算;利息每月60元(按0.03元)結賬。”。寇于2009年9月9日(農歷)死亡,其生前遺產有1990年所建的座北面南的三間兩層磚混結構房屋一幢。寇與被告寇XX系父子關系,寇所留房屋由被告寇XX繼承。被告寇XX未清償過其父生前的其他任何債務。
另查明,王與王XX為同一人。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款借據及庭審筆錄等互相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寇*朝在原告王XX處借款2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據為證,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當時雙方約定利息3%,符合法律規定。寇*朝死后,其所有的座北面南的三間兩層磚混結構房屋一幢由被告寇XX繼承,且被告未曾清償過其父寇*朝生前的其他債務,因此,被告寇XX應在其所繼承的財產即座北面南的三間兩層磚混結構房屋之價值內清償其父所欠原告的2000元及利息的債務。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寇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原告王XX借款2000元及利息(自1995年11月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3%計算。
如未在規定的期間內履行支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8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寇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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