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接受與放棄的形式:
一、明示的形式。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能用書面或口頭明確的意思表示,這叫明示。
二、默示的形式。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這叫默示。
我國《繼承法》第25條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責任。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接受、放棄繼承或遺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進行;
二、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三、必須享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民進行;
四、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進行。
關于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的知識拓展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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