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賴某,男,25歲。某日晚,賴某見兩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毆打被迫還手。對打時,便衣警察黃某路過,見狀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員的身份。賴某誤以為黃是幫兇,便拔刀刺黃左臂一刀逃走。
[問題]對賴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并請說明理由。
分析:賴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
(1)賴某打擊便衣警察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
(2)賴某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對便衣警察是否為侵害人的同伙在認識上有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卻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
(3)賴某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2、一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歸來,路過一條偏僻的胡同時,從胡同口處跳出一個持刀青年黃某。黃某把刀逼向田-華并讓他交出錢和手表。田-華扭頭就跑,結果跑進了死胡同,而黃某持刀緊隨其后,慌亂害怕中,田-華拿起墻角的一根木棒。向黃某揮去,黃某應聲倒下。田-華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經查驗,黃某已死亡。
[問題]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為什么?
分析: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正在進行持刀搶劫的黃某采取防衛行為,將之打死,屬于正當防衛。
案例3、王某,女。24歲。張某、女,44歲。被害人王*寬,平素對其妻張某、女兒王某經常打罵虐待。一天深夜,王*寬對女兒王某強奸2次。王某被強奸后服藥自殺,經搶救未死。其妻張某也曾被王*寬打后自殺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寬鉆入王某被窩,意欲強奸,王某不從。王*寬惟恐其妻發覺,便回自己被窩。早晨4時許,王*寬又鉆入女兒王某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寬說:“今天不把你禍害了,我都是你養的。”王某大聲呼救。張某被驚醒后,氣憤地打了王*寬嘴巴。接著張某按住王*寬,女兒王某取兩段麻繩將王*寬的手、腳捆住,并讓其母取來繩子,用繩子將王*寬勒死。6時許,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問題]對王某、張某應如何定罪處罰?說明理由。
分析:
(1)對王某、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寬在對其女兒實施強奸時,王某、張某將王*寬予以捆綁,屬于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但是,在將王*寬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寬所實施的不法侵害也隨之結束,王某、張某又對其實施的打擊行為,已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屬于事后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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