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李某之女與受害人王某系同村住人。王某系精神病人,曾在本村多次傷害過他人,被公安機關用鐵鏈束縛在家中。2004年6月11日上午,王某掙脫逃出,手持板鋤來到李某家門口。王某便與李某發生扭打,二人打斗到張某家門前的空地上,在打斗過程中李某將王某按倒在地。之后,叫其女兒回家拿了一把條鋤,李某之女用條鋤打王某,李某覺得打擊強度不夠,又叫其女回家拿了一根鋼管給李某,李某用鋼管毆打王某,致王某當天中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某系創傷性休克死亡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屬防衛過當;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屬避險過當。
評析:
對此問題,眾說紛紜,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持第一種觀點。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二者危險來源有別:正當防衛的危險只來源于人的不法侵害。而緊急避險的來源包括自然力、動物、人類的生理病理因素以及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其中兩者都有人的不法侵害行為。我們以什么標準判斷“不法性”,學說上存在“客觀說”與“主觀說”之爭。客觀說認為,不法侵害以行為的客觀情況確定,只要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不法,即可實行防衛。主觀說認為,不法侵害作為防衛起因,不能僅從客觀上考查,只有行為人主觀上也具有不法性時,才能夠實行正當防衛。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在認定犯罪的時候,行為之不法性應從主觀與客觀兩個層面加以評判。因此,無罪過之行為與無責任之行為不具有刑法上的不法性。也只有這樣,才符合我國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本案中王某是精神病人眾所周知,而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客觀上能夠給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是非法行為,李某的侵害行為很明顯是出于生理病態因素,法律上難于作出不法性的評價。
第二,對精神病人可否進行正當防衛?筆者認為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面對突如其來的侵害,無法進行判斷侵害者的主觀方面;另一種是有足夠的時間去判斷侵害者的主觀方面。第一種情況當在認定防衛起因的時候,防衛人面對突如其來的侵害,無法做出全面的判斷,只能做出不法性的客觀判斷。按照客觀說的觀點,即使行為人沒有侵害的故意或過失,或者行為人沒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對其所實施的客觀上的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也能夠實行正當防衛。對于第二種情況有足夠的時間去判斷侵害者的主觀方面,筆者認為就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本案中,李某與王某是同一村人,況且,王某曾在村中傷害過其他人,被公安機關用鐵鏈束縛在家中,這一點李某是清楚的。
第三,對不法侵害范圍的確定,實質在于對侵害人與防衛人兩種利益的調和,客觀說有利于維護防衛人的權利,但有導致濫用防衛權之隱憂;主觀說有利于保護精神病人的利益,但不利于公民正當防衛權行使。因此,應在客觀說的基礎上,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對于明顯能夠判斷行為人是精神病人的場合,不應允許實施正當防衛,如果是別無它法,采取防衛措施的,應按緊急避險處理。況且,對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要與一般的不法侵害行為相區別,對一般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正當防衛的權利即使能躲避,也可以不躲避,積極實施防衛行為。但對精神病人的侵害,應而是應盡可能躲避,只是在無法躲避、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允許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以制止他們的侵害,但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緊急避險。這也是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
者:鄱陽縣人民法院湯-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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