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范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
我們社會主義的繼承制度從根本上否定了“父債子還”、“父債妻還”的封建主義的陋習。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貪污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你說的對,的確有些場合不適用限定繼承原則。
1、限定繼承,只適用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個人稅款和債務。凡屬于家庭共同欠下的債務和稅款,既是死者生前出面,以死都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或稅款,應當由家庭全體成員承擔,不適用限定繼承原則。
2、如果是為繼承人生活需要,而使被繼承人欠下的稅款或債務不屬限定繼承范圍,繼承人要負清償的責任。由于繼承人不供養被繼承人,而被繼承人為了正常生活需要,欠下的生活費、醫療費等,也不受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應負責清償。
3、如果繼承人愿意清償超過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繼承人清償之后,不得以限定繼承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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