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必須繼承債務
子女不一定繼承債務。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并非父債子還,兒子并沒有以自己的財產替父親償還債務的義務。
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的責任。
若是兒子已將父親的遺產全部用于償還債務,沒有從父親那里繼承到遺產,依據以上條款,兒子沒有義務償還父親遺留下的債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的責任”。
第三人清償是指由第三人為消滅債務,以自己的名義向債權人為清償。清償一般是由債務人為給付行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當第三人的給付能夠使債權人得到滿足,同時又對債務人并無不利的,原則上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
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系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此外,第三人清償后,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生一定的關系。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系,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系而求償。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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