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防衛過當之界限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行為在形式上好象符合某罪的犯罪構成,即具有了犯罪的外觀,但在實質上并沒有犯罪的本質屬性——社會危害性。如果僅從形式上看問題,往往不能正確地界定一種行為,導致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其意義就在于,從理論上進一步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而正當防衛是對社會有益無害的行為,不是犯罪。但是,如同其他權利的行使一樣,正當防衛的實施也是和履行一定的義務相聯系的,即要在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內進行,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就由正當變為非法,由對社會有益變成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20條在對正當防衛作了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防衛過當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刑法對構成防衛過當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及“重大損害”界限不明,造成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防衛過當行為的不一致,也引起了罪與非罪的爭議。本文試圖從防衛手段及其打擊強度與防衛限度之合法性的關系做出分析;同時認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傷害程度應當為“重傷”以上。以求明確防衛過當之界限。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重大損害重傷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和特征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边@是正當防衛的法定概念。從上述概念看出,正當防衛的主要特征:一是防衛人的行為是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的正義、合法的行為,其給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損害,乃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要的,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對社會有益;二是防衛人實施正當防衛的目的,在于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上不僅不具有危害社會的故意,反而是為了保衛社會。因此,正當防衛屬于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受國家法律所保護,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
同時,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只要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沒有明確顯著越過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需的界限造成過于的不必要損害,都屬于正當防衛;只有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明確顯著越過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需的界限,造成較為懸殊的不必要損害,才屬于防衛過當。在近代刑法理論看來,正當防衛是將本來應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法律力所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賦與公民以自力救濟的一項正當權利。從打擊犯罪,保護合法權利的層面上來看,它意味著特定條件下對國家刑罰權的一種補充,因此屬于合法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修改后,對公民實施防衛行為廣度和深度的擴張,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其積極意義是明顯的。但針對“防衛過當”,對超過必要限度的“明顯”和損害的“重大”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造成了在正當防衛理論上的爭論和實踐中的困惑,并決定著防衛行為是合法有益的正當防衛還是非法有害的防衛過當的重要問題,從而決定著防衛人在刑事法律上的命運,是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人,還是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防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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