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對未遂犯怎么處罰的
由于未遂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如果不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就可能達到既遂。可見,犯罪未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之犯罪預備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大。因此,《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適用刑法處理未遂犯時,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從我國刑法適用的基本原則看,對未遂犯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看,立法者使用?“可以”一詞,就表明其傾向性的態度是:在處理犯罪未遂案件時,司法人員應當考慮給予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是處理未遂犯首先應當考慮的問題。如果把“可以”一詞首先理解為“不可以”,就不符合我國刑法關于處罰未遂犯的立法精神。
2、刑法所規定的對于未遂犯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由于未遂犯的行為還沒有造成法律所要求的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性要比既遂犯小,對未遂犯可以從寬處理。但是,也不排除有的犯罪雖然屬于未遂,但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很大,案情本身就不具備從寬處理的基本條件,因此也不能強調對這些犯罪未遂都實行從寬處罰。
這些特殊的犯罪情節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犯罪性質特別嚴重;(2)犯罪情節特別惡劣;(3)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4)屬于累犯或者慣犯。對于具有上述情節的未遂犯,也可以不從輕或者不減輕處罰。
3、?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遂犯量刑時,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性質區別對待。具體地講:(1)對未遂行為距離既遂較遠的未遂犯要比距離既遂較近的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2)對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要比實行終了的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3)對于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的未遂犯要比造成了實際損害的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大。
此外,刑法沒有規定對未遂犯免除處罰,但對于那些未遂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本問題的回答,您有其他疑問歡迎移步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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