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柄雙刃劍,它在保護某種利益的同時,對該種利益也必然有所約束,甚至某種程度上會反過來損害了初衷所意圖保護的那種利益。
正當防衛作為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它既不是一種報復,更不是一種懲罰。凡是權利都要有所限制,無限制的權利是特權,而特權是危險的。正當防衛的實質就是“私人執法”(與國家司法權相對應),而公民個人執法的度由于種種原因是很難掌握的(甚至國家執法事實上也存在這種可能)。兩利相較取其重,兩弊相權取其輕。從利益平衡角度分析,我們對正當防衛還是要嚴格控制的。
但嚴格控制之余,我們仍然不要忘記法律的價值追求。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失的,屬于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法律責任”。
法律上這種“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勵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爭。
因此,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可以免責,畢竟行為人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緊急情形下,我們不能苛求他的行為必須恰如其當。法律上這種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勵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爭。
當歹徒實施暴力犯罪時,失手致歹徒死亡一般情況下可以免責,畢竟行為人也只是平常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緊急情形下,我們不能苛求他的行為必須恰如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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