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比欢捎谖覈L期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日趨簡單,如果堅持現行法所定范圍之法定繼承人,將導致無人繼承的情況越來越多。在無遺囑、又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即成為“絕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在此前意見討論中,有法學專家直指我國《繼承法》繼承人范圍過窄,并建議修改《繼承法》。專家建議,將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列為第三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對于將七大姑八大姨列為遺產繼承人的提議,蔡煜等接觸實務較多的專家并不贊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外甥根本叫不出舅舅的名字,彼此接觸很少,讓其來繼承也難說公平。蔡煜建議,為避免遺產無人繼承的問題,可以效仿國外,推行遺囑遺贈制度。將財產留給特定的人,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愿,也能體現誰付出誰獲益的原則。“比如,保姆或者遠房親戚照顧多,就可以獲得遺產繼承的權利?!?/p>
“國外一般是由律師宣讀死者遺囑,并具體負責執行,我國往往是繼承人拿著遺囑來繼承,權利義務不夠明確。”有法學專家建議,我國也應借鑒國外,推行“遺囑執行人”制度。結合我國國情,公證處比律師事務所更穩定,也更適合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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