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案情:債權人死亡繼承人向債務人追債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親王某某借款60000元,用于做生意,約定月利率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去世。經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李某僅于2013年給付利息3000元。2013年7月24日,經協商,被告李菜重新出具一份借條給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幣60000元,月利率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李某分文未還。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李某償還所欠借款本金60000元,并從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結果:法院支持繼承人要求債務人還款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欠款屬實,原告的父親王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沒有處分其財產,也沒有遺囑處分其遺產。王某某的妻子張某女,有兩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去世時其父母均去世。在訴訟過程中,2014年9月14日,張某女出具贈與聲明,將王某某生前借給被告李某的60000元債權中應屬于其本人的份額及應屬于其本人繼承的份額贈與原告王某。之后王某女作出棄權聲明,放棄對王某某遺產的繼承。
律師說法:
本案的關鍵為債權人死亡后,雖然債務人給繼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如果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債權人去世后,其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中屬于其個人的部分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取得,并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債權,雖然有被告李某給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條,但其性質實際上仍然是原告的父親王某某生前借給被告李某的借款。由于王某某生前沒有處分其財產,也沒有遺囑處分其遺產,所以,王某某去世后,該債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其1/2分割出來歸其妻子張某女所有,其余1/2應作為其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王某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配偶張某女、其兒子王某、女兒王某女,本案債權應由原告王某通過接受贈與以及繼承取得。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從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沒有超出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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