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正在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為什么對正在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如不采取緊急的防衛措施,不法認識自己行為的法侵害就可能會在瞬間造成極其嚴重的、無法挽回的危害,同時在采取防衛措施時,正當防衛人也會由于驚慌而無后果,這種因突然的侵害而驚慌失措所采取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損害,既不存在行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為人的過失,完全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如為制止殺人而于殺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殺人犯重傷而死亡,這種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刑法上不認為是防衛過當,既然不認為是防衛過當,當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正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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