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就繼承關系來說,王某父親已故20余年,即繼承開始20余年,已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但是,繼承法第二十五條又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該糾紛中,王某父親死后,兄妹三人已講明父親留下的六間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暫住。這說明王某父親的遺產未作處理,且王某和其姐姐并未放棄繼承,應視為他們是接受繼承。所以這六間房在未分割前,應屬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該糾紛實際上是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屬共有財產的析產糾紛,而不是繼承糾紛,故不受繼承時效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王某父親去世時王某兄妹幾人并沒有對房產進行分割,也沒有對何時分割達成協議。同時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這里的家庭關系,應當是指例如夫與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等沒有劃分個人財產的家庭成員關系。兄妹幾人都已成家,應該不屬于這里講的家庭關系。因此,如果幾人沒有約定,應當推定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在沒有約定何時分割共同物時,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受時效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因為王某的哥哥已經死亡,其在共有物中的份額應由其繼承人享有。因此,王某可以隨時向其侄子要求分割共有物。王某最好能夠把姐姐也叫來和侄子們一起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有哪些
2020-11-22水土保持行政許可依據和范圍有哪些
2020-11-10單位集資房的車庫算配套設施嗎
2021-02-12老年人再婚需要得到子女的同意嗎
2020-12-31新民訴法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
2020-11-29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交通事故糾紛證據使用嗎
2021-02-13自己手寫的合同簽字了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16房改集資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1-17人壽保險理賠時效是多長,人壽保險理賠需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2021-01-29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的種類
2021-01-15車輛易主時保險賠償也變嗎
2020-11-18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1-03-124s店試駕出車禍怎么賠償
2020-11-11無證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能否獲得保險公司賠償?
2021-02-04小學生被踢后身亡保險是否賠付
2020-11-13對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公司登記有什么法律后果
2021-03-18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時間有限制嗎
2021-02-19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公證嗎
2020-12-25什么樣的大棚拆遷補償高
2021-01-07棚戶區改造,應該怎么賠償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