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子女對原親生父母有繼承權
過繼子女對原親生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過繼是農村習俗,一般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一、根據《收養法》來說
1.根據《收養法》(1998年修正)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但在1992年《收養法》頒布之前,王某和其叔叔已經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
2.根據《收養法》(1998年修正)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對于親生父母的房屋沒有繼承權。
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來說
1.該《意見》第28條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從本案案情來看,李某的情況是符合本條規定。
2.《意見》第38條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因此,對于親生父母的房屋沒有繼承權。
三、形成撫養關系要符合的條件
1.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2.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雙重幫助。
4.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關于最低撫育期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一般認為不低于三年。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雙方才有可能形成撫養關系。
因此,李某和繼父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不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上面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關于過繼子女對原親生父母有繼承權的相關知識解答,可見,李某從出生開始和繼父一起生活,實際上他們之間的關系已經成為一種法律上的“撫養”關系。所以,過繼子女對原生父母的遺產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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