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的死亡時間與繼承權有什么關系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案情總結】
羅女士現懷有身孕,因此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據此判決在死亡賠償金中應為胎兒保留四分之一。
【案情簡介】
丈夫因工死亡后獲賠償15萬元,已懷孕4個月的羅女士和公婆卻在遺產分割時就腹中胎兒是否有繼承權發生分歧。之后,羅女士將公婆告上法庭索要胎兒的繼承權。2月18日,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腹中的胎兒享有繼承權。
2012年7月,羅女士的丈夫因公出差發生車禍死亡,事后丈夫的單位一次性補償給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15萬元。當時羅女士已懷有4個月的身孕,羅女士提出在遺產分割上應保留屬于胎兒的繼承權。但羅女士的公婆卻認為,羅女士是否將孩子生下來還是個未知數,因此胎兒不能繼承遺產。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羅女士和其公婆均系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應均等繼承。羅女士現懷有身孕,因此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據此判決在死亡賠償金中應為胎兒保留四分之一。一審宣判后,羅女士的公婆提起上訴。
【法律解讀】
法律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因為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為胎兒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遺產,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遺產份額還是屬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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