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中院二審宣判了一起“小三”起訴要求按遺囑繼承個人財產的案件,該案一二審法院均以違背公序良俗原則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的判決引起了廣大民眾和網友的關注和爭議。
判決應尊重公民財產自由處分權,遺囑有效就應當支持
網友認為遺囑既然被法院認定為真實就該生效;同時質疑者也認為直到丈夫去世原配夫妻實際上已分居了多年,“小三”出現時,原配夫妻已經出現問題,同時鄺飛飛與情夫生活十來年,在照顧生病情夫日常起居中也有所付出,理應獲得一定的物質補償,因此法院判決有失公允。
此外,網友認為:“法院沒有考慮遺囑人的意愿,未考慮鄺飛飛與王大強共同生活期間,王大強因患病三次入院,鄺飛飛對他關懷照顧的事實。原先法院借維持婚姻關系之名,把王大強逼上與鄺飛飛同居的道路。法院對于感情破裂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判決離婚,不能久拖不決。因為同床異夢的婚姻也許是最不道德的婚姻。首先,這種婚姻違背了締約婚姻的美好目的。其次,這種貌合神離的婚姻也留下極大的風險和安全隱患。”
遺囑無效,死者行為違反婚姻法的夫妻制度
支持該觀點的網友認為,王大強自1995年便長期與鄺飛飛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基于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鄺飛飛,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定鄺飛飛在明知王大強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王大強在與原配馮宇菲婚姻關系尚存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與之有同居關系的鄺飛飛,有悖于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因此法院兩審均以此為由駁回小三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鄺飛飛勝訴,不僅標志著類似王大強的行為得到法律的認可,而且由此可能引發更多類似的法律規避行為。其次,《民法通則》是《繼承法》的基本淵源和上位法。我國民法制度的建設中,一方面始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私權自治和處分權為原則;另一方面,則根據公益和社會道德準則,要求民事主體承擔起一定的社會義務。最后,《憲法》第49條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綜上所述,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繼承法》相關條文的解釋結果顯而易見是禁止將財產贈與破壞合法婚姻的第三者。
《民法通則》第一章《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基于重婚關系的遺贈有違公序良俗
中院法官認為從《繼承法》規定來看,公民有權將遺產遺贈給不具有繼承權的其他人。且上述條文未有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遺贈的內容。很多法學家認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是,《繼承法》必須與整個法律體系相協調。首先,繼承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必須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統轄,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其次,《繼承法》與《婚姻法》應相協調。若《繼承法》不禁止將遺產贈與重婚者,則與《婚姻法》中保護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將《繼承法》條文解讀為“國家不禁止把個人財產遺贈給破壞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適。
鑒于遺贈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應當符合《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已從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社會基本道德觀念的行為必然是違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鄺飛飛主張遺贈人因感激其照顧而遺贈,但是她卻不能否認其對遺贈人的照顧是基于雙方違法的重婚關系,因此該事實不足以改變此遺贈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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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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