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期間里,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根據《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合同的變更包括當事人、關系人變更(主體變更),一般多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變更;保險利益變更(客體變更);保險責任范圍或約定事項的變更(內容變更)三類。除可轉讓的保險合同(如貨物運輸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變更主體毋需征得保險人同意外,其余的變更均需通知保險人,征得保險人同意外,并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法》第20條第2款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批單是保險合同變更的重要依據,與保險單一樣,也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慣例,批單可以修改、否定保險單上的內容。如果批單上的內容與保險單上的內容不符,或產生抵觸,應以批單上內容為準。在具體實務中,若批單與保險單正文發生矛盾,采用批注優于正文、后批優于先批、書寫優于打印、加貼批注優于正文批注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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