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⑵在搶救災害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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