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彩禮到底應返還多少
2021-03-04婚內協議離婚時為何不生效
2021-01-25房屋遺產繼承立案執行多長時間
2020-12-09交通事故誤工費由誰出,誤工費證明怎么開
2021-03-22確認勞動關系糾紛能否主張賠償
2021-02-20銀行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泄露個人銀行賬戶信息怎么處罰
2021-03-16兒童游泳館溺水責任在誰
2021-01-17勞動確認無效判決能否恢復勞動關系
2021-02-03未取得駕照簽訂機動車意外險合同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05上了老賴黑名單的后果是什么
2021-03-0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2021-02-11車上責任險條款
2021-01-23什么是比例賠付
2021-03-10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可以是公司嗎
2020-11-19被保險人未履行風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怎么處理
2021-02-02保險法調整范圍有哪些
2021-03-03人身保險的保險人有代位求償權嗎
2020-12-05為獲理賠編造虛假事實騙保險公司構成犯罪嗎
2021-01-15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2020-12-01保險理賠誤工費標準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