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法院
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應該由公司的所在地管轄。
相關內容:股東代表訴訟的擔保
股東代表訴訟會直接導致公司相關政策的暫停實施,這種行為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損害,為了防止部分股東濫用股東代表訴訟的權利,設置了擔保制度。
(一)股東代表訴訟擔保制度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2條第3款規定了費用擔保制度,即股東在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銷之訴時,
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股東代表訴訟擔保制度的司法實施
盡管該擔保條款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東濫訴,但其亦存在較大的副作用,即被告可以費用擔保為手段來阻止原告股東提起訴訟。因此該條款使用的字樣是"可以",而不是"應當",這意味著授予了人民法院以裁量權,由人民法院判斷和決定是否要求原告股東提供擔保。長-濟律師認為,在具體操作時,如果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原告股東提起的撤銷之訴具有惡意,或者訴請缺乏使其所在公司或該公司的股東受益的合理可能性,或者明顯沒有價值的情形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交存保證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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