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要件
第一,原告股東需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作限制,對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是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第二,原告股東必須在訴前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有類似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提起訴訟。只有前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的損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由于股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來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強制行使公司的權利,因而稱為派生訴訟(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起訴的目的是維護公司利益,勝訴之所得也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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