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于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它是廣大股東監督公司經營及預防經營權濫用的最重要的救濟和預防手段。
(一)股東進行代表訴訟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先訴請求在代表訴訟中,一般來說,股東應當先向公司提出請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訴稱的錯誤行為提起訴訟。只有在公司自己沒有提起訴訟而又沒有正當理由時,才允許股東提起本來屬于公司的訴訟,這就是所謂的先訴請求,也叫“用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
根據《公司法》152條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具體而言: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損害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高為被告,股東為原告。
(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
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高為被告,股東為原告。
(3)他人(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請求董監會,然后自己告,他人為被告,公司或股東為原告。
總結:1、董-高害公司,請求監事會告,2、監事害公司,請求董事會告,3、被拒三十急,原告是自己。
二、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董-高為被告,股東為原告
三、公司人格否認之訴:——保護債權人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認,相關股東應當與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股東訴訟制度:——決議瑕疵之訴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注意:
①決議內容違法,無效;程序違法違章、內容違章,可撤銷;
②撤銷之訴要擔保,無效之訴不擔保;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比較如下:
1、行使的原因不同:直接訴訟是因為股東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訴訟,代表訴訟則是由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于救濟的情況下提起的訴訟。
2、股東資格要求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股東需要滿足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條件,而股東直接訴訟只要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提起。
3、訴訟效果的承擔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后果由公司承擔,歸于公司,而不是歸于提起訴訟的股東。股東直接訴訟的訴訟效果由提起訴訟的股東個人承擔。
4、被告的主體范圍不同:直接訴訟中的被告一般為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但不得為公司外的第三人;而代表訴訟中的被告可以為公司外的第三人,或為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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