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清華大學內部勞動、人事爭議,保障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工作秩序,促進一流大學的建設,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清華大學與教職工之間的下列勞動、人事爭議:
(一)因學校開除、除名、辭退教職工和教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履行勞動合同、協議、聘任、錄用、調動等發生的爭議;
(三)因執行國家有關考評、工資、崗位聘用、津貼、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規則處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第三條學校用人單位與相關職能部門與教職工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第四條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二)實事求是,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遵循及時、平等、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處理;
(三)維護穩定大局,避免激化矛盾。
第五條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教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選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六條勞動、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首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教職員、工人可以分別向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清華大學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校內勞動、人事爭議的組織。
調解委員會在校教代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八條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的人員擔任。
調解委員會必須由下述三方代表組成:
(一)教職工代表;
(二)學校代表;
(三)學校工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由教代會代表組長聯席會議選舉產生;學校代表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指定;學校工會代表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指定,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參加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教代會提出,并與學校法定代表人協商確定,學校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總數的三分之一。
調解委員會委員調離本?;蛐枰{整時,應由原推選單位或組織按規定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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