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力公廳關于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上海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辦法》及其它相關文件,結合教育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教育系統基層學校以及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簽訂勞動合同工參照執行)凡在訂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都屬于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
三、調解原則
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和著重調解的原則,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調解中的地位平等。
四、調解組織
各個學校應設立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三至五人。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推舉產生的教職工代表。
(二)、工會指定的代表。
(三)、有條件的可以增加學校黨組織紀檢干部或聘請法律顧問。
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指定的代表擔任,辦事機構設在工會委員會。
五、調解程序:
發生人事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學校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并填寫《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寫清爭議事由、請求事項和其它必要的內容。
調解申請由當事人一方提出,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征得另一當事人同意后再調解。
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意見。
學校行政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自作出受理調解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曰內發出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
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要始終貫穿調解精神,傾聽爭議雙方的陳述意見,對相關證據進行質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向當事人解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條例和學校的工作制度,促使雙方當事人在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調解協議書要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職務、爭議事實、各自觀點、相關證據、適用法律、調解結果及其它應說明的事項。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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