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經法定程序,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辭職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并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并將審批決定書面通知呈報單位及本人。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3個月內予以審批。超過3個月未子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在申請辭職的審批期間,仍須履行職位職責,不得擅自離職。對不履行職位職責影響工作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并且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第十條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由本人在批準辭職之日起3O天之內與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辦理委托管理手續,原單位按委托管理的協議將人事檔案轉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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