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時,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以證明確在30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如快遞詳情單等),如可以通過公證處進行公證送達。
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職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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