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把握解除合同的程序,尤其是以處分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時,一般最好遵循如下程序。(勞動法律師團www.laodongfa120.com)
一、事實調查
當用人單位確認勞動者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員就應當及時啟動調查程序。違紀情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影響等,都要徹底調查,出具詳盡報告。在進行調查期間,可以暫停該員工的工作。及時而又精準的調查,對單位其他員工也有威懾作用。
二、規則遵循
對員工的處分,應嚴格依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制訂完善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對于違反規則的員工處分應有明確的規定。單位管理人員應當對規則熟練掌握,一般情況下最好對全體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在員工新入廠時及時告知相關勞動管理規則,如此,能有效督促員工知規則、守規則。在查清員工違規情況后,遵循規章制度,可以初步確定合理處分的范疇。
三、由輕及重
不到迫不得已,不應把除名、辭退、開除作為懲戒措施。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懲戒措施可以由輕及重地予以考慮,同時,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從經濟上予以懲戒。決定處分前,要參照原來類似違紀情況的處分,員工以往是否存在違紀情況,員工違紀后的認錯態度,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大小來綜合判定處分級別。
關于員工的除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只在第18條有明確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因此,開除的處分事由需要規章制度予以充分、明確。
另外,單位做好員工的違紀檔案管理工作,極有必要。員工的過往違紀行為大小、多少,可以作為后來違紀行為處分的重要參考依據,小過不斷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單位亦有權實施除名處分。
四、集體合議
有了清楚的違紀事實依據,又有了充分的規則處分準繩,因對員工的開除處分極為慎重,應有嚴格充分的程序,企業的管理層、人事部門應當集體討論、決議,相關知情員工也應出席陳述事實,必要時可征詢律師意見,以避免開除后所帶來的經濟補償、訴訟等風險。集體合議應做好會議記錄,出席人員最好皆簽署姓名。
五、開除公告
在查清違紀事實后,遵照規則,應及時做出開除處分,在開除事宜上應做好如下工作:
①結清工資,不要扣留員工的任何財物;
②開除公告中應寫明被開除的真實原因及相關依據;
③視情況決定是否將開除公告在全單位范圍內公開。(作者:曾凡新律師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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