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可以成為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對贈與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為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該贈與合同履行完畢。
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上述《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當事人不能據此行使撤銷權。然而,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撤銷贈與是有比較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能夠撤銷贈與,具體贈與能否撤銷要能夠結合具體的情況來進一步的確定。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而要求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并不是特別了解時,可以咨詢律霸網在線律師得到具體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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