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哪些部分?
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法定內容和約定內容。法定內容由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者不能自由約定,其規定不能低于法定要求;約定內容則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補貼、福利待遇等內容。
必須具備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三種;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在保證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下,才能要求勞動者完成所給付的勞動任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的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一)試用期,試用期多規定于初就業、新上崗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保密事項,勞動過程中涉及到商業秘密的,當事人應當對有關保密事項在勞動合同中加以明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此有明文規定。
(三)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包括住房問題,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子女就學問題,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一經雙方商定,均為合法有效,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以上是小編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問題的解答,法定條款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約定條款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是,其內容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為無效。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上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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