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簽訂“凈身出戶”協議,必須遵循兩個原則:
一是由夫妻雙方自愿簽訂;
二是財產分割上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比如,離婚財產分割要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等等。)
如果“凈身出戶”協議符合以上兩個原則,那么,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該約定來處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因此,建議夫妻雙方在擬定“凈身出戶”協議時,應對其具體含義和內容盡量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侮辱罪公安能否立案
2020-12-31行政復議能復議幾次
2020-12-29隔代探望權不再保留,最新草案三審稿
2021-02-20訴訟費是否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2020-11-13物流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有哪些
2021-02-17按揭房能否再次擔保抵押
2021-02-03哪些情況不能簽終止協議
2021-02-06勞動局的職責是什么
2021-02-09女職工孕期能不能被辭退?
2020-11-10司機座位責任險的保額是多少
2020-12-18游客滑雪受傷,旅行社應該承擔責任嗎
2021-03-13保單受益人變更注意事項
2021-03-05開車身亡保險賠嗎
2020-12-26出口產品責任保險賠償案例
2020-11-21關于承包地登記的問題有哪些
2021-03-03空商業宅基地拆遷如何補償
2021-02-26農村宅基地拆遷的補償方式
2021-03-09律師必須知道的在進行辦理集體拆遷和集體征地的案件時應該注意的幾項事項
2020-11-22廠房營業執照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會影響拆遷補償嗎
2021-01-18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