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婚前協議公證,主要是指婚前協議里涉及的婚前財產公證。當然,要做婚前協議里的有關婚前財產公證也是有必要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是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婚后也有可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在哪些情況下,一方所有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這還需針對具體情況,聘請專業的婚姻律師為您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需要做婚前協議里財產公證的情況有: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當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做婚前協議里的財產公證是否有必要?這還需要根據婚姻當事人自身的情況及雙方的具體約定來區別對待。
對于婚前財產協議而言,并是不所有的都需要做公證。只有在涉及到上述兩種情況時,才有需要做財產公證。而且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沒有要求是必須要進行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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