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4年1月,北京市房山區的黃某與張某結婚,因黃某曾離過兩次婚,而張某為初婚,張某便與黃某簽訂了一份婚姻忠誠協議: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誠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則歸另一方所有。該協議一式兩份,夫妻雙方簽字后各執一份。2006年初,黃某與來京務工的一女子同居,黃某父母及張某苦心規勸,黃某就是不聽,并近一年未回家。2007年3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黃某離婚,并按照約定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
在審理過程中,黃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履行忠誠協議內容。法庭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該協議可以視為夫妻雙方書面約定的財產所有問題,對雙方皆有約束力。遂判決雙方離婚,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張某所有。
忠誠協議給婚姻當事人提供了一種追求美滿婚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思路,其積極意義應予肯定。但它也不是解決婚姻家庭問題的妙方良藥,無法對愛情做出保險。婚姻美滿家庭幸福,還要靠自己經營,靠道德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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