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李甲、李乙之父李某再婚前有個人財產房屋一套,因欲與被告趙某欲再婚共結連理,為妥善處理婚前婚后財產,于1998年3月,李某與趙某簽訂了《婚前協議》一份。該協議由李某親筆書寫,李某、趙某共同于落款處簽名,約定內容如下:(1)我所欠的伍萬元債務由趙某拿出婚前財產5萬元給我賠償,我婚前的私有住宅×巷×幢×號從協議之日起屬于趙某個人的婚前財產,任何人無權干涉。(2)今后裝修房子的費用與購買家俱資金,均由趙某個人承擔。(3)我與趙某婚后創下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無論哪一方因故,均由健在一方繼承,繼子女無權干涉。如繼子女不孝敬、贍養在世的繼父母,就取消其繼承權,由健在的老人自由處置、變賣作為生活費用。立協議人:李某趙某1998年3月×日簽訂《婚前協議》的當日,李某向趙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如下:今收到趙某給我幣伍萬元正(作為我婚前清還所欠債務)。落款為:收款人李某。后雙方于1998年10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共同在該房屋內居住,但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直至2005年5月經縣房管所登記變更為李某與趙某共有,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兩本房屋共有權證”,共有人為李某、趙某。另2000年土地部門頒發了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李某。2005年1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李某死亡后,李某之子原告李甲、李乙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兩原告對父親的遺產房屋一套擁有繼承權,并對該房屋按法定繼承在原、被告之間進行分割。被告趙某則認為,在雙方簽訂《婚前協議》并按約付給李某伍萬元后,房屋就已歸其所有,變更房產證為共有系被繼承人李某的私自行為,若不能和解,兩原告應清償其父向趙某婚前所借的伍萬元債務后,再分割房產。被告趙某向法庭提交了《婚前協議》及《收條》系李某親筆書寫的司法鑒定書,原告對此予以認可,但趙某未能向法庭證明變更房產證系李某的單獨行為。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房屋的價值按6萬元計算。問題:1、《婚前協議》關于李某婚前個人財產房屋一套的歸屬是買賣合同,還是贈與合同?2005年5月變更房產證為李某與趙某共有的行為應如何認定?該爭議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爭議房屋屬于何種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在遺囑處分財產范圍內?3、《婚前協議》關于遺囑部分的內容是否有效?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按法定繼承?案情:原告李甲、李乙之父李某再婚前有個人財產房屋一套,因欲與被告趙某欲再婚共結連理,為妥善處理婚前婚后財產,于1998年3月,李某與趙某簽訂了《婚前協議》一份。該協議由李某親筆書寫,李某、趙某共同于落款處簽名,約定內容如下:(1)我所欠的伍萬元債務由趙某拿出婚前財產5萬元給我賠償,我婚前的私有住宅×巷×幢×號從協議之日起屬于趙某個人的婚前財產,任何人無權干涉。(2)今后裝修房子的費用與購買家俱資金,均由趙某個人承擔。(3)我與趙某婚后創下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無論哪一方因故,均由健在一方繼承,繼子女無權干涉。如繼子女不孝敬、贍養在世的繼父母,就取消其繼承權,由健在的老人自由處置、變賣作為生活費用。立協議人:李某趙某1998年3月×日簽訂《婚前協議》的當日,李某向趙某出具收條”一張,內容如下:今收到趙某給我幣伍萬元正(作為我婚前清還所欠債務)。落款為:收款人李某。后雙方于1998年10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共同在該房屋內居住,但一直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直至2005年5月經縣房管所登記變更為李某與趙某共有,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兩本房屋共有權證”,共有人為李某、趙某。另2000年土地部門頒發了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者為李某。2005年1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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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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