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訴狀寫好以后,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同時按被告人數提交相應的起訴狀副本,并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所提供證據的原件或復印件。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后,會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以便被告應訴和答辯。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如果原告本人沒有文化不會書寫訴狀,又請不到代寫訴狀的人,或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代書的人),可以以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允許,將當事人口述記錄在案,并且應當按訴狀內容要求進行提示,以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然后將口述內容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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