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允許。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相應的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發布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準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并且要遵守法律關于公告期的規定。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對于出國后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系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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