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知道,起訴離婚能請求損害賠償的條件不外有兩個:
1、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
2、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
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以同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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