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一)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本以及身份證。
(二)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三)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一)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二)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四)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一)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二)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一)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繳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二)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開戶行名稱;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開戶的證券機構名稱;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三)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證明等。
(四)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五)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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