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院的判決書從生效后即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實質上男方起訴離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已經解除了二人的夫妻關系,具有公信力。撤銷判決恢復他們的夫妻關系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女方只能通過與男方協商解決懷孕的問題,否則另案起訴.
女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有沒有限制?
《婚姻法》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分娩、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作了有條件的限制,這主要是從女方的身體健康、心理穩定、精神愉快、對胎兒的成長發育等因素出發,但沒有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要求與予限制,這并不意味著女方在什么時候都可以提出離婚請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析,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如果女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的情況下,是對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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